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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差点血本无归,是投资还是借贷?法院判了

  大湾区时报记者 徐培培 通讯员 李 昊 叶 娇

  投资10万参与号称“每月稳赚8000”的项目,本想通过投资项目收取分红,没想到不仅分红没拿到手,差点连本金都要不回来。近日,美兰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陈某邀请李某共同投资沙场项目,李某投入10万元,双方签订《投资合同》,约定李某投资人民币10 万元给陈某用于项目运作,并在合同生效后半年内不得撤资,陈某保证每月给其投资分红8000元至15000 元。合同履行过程中,陈某未依约向李某分红,李某决定撤资,要求陈某退还投资款10万元以及分红 96000 元。多次催要无果后,李某起诉陈某,要求支付投资本金、分红款及利息共计13万余元。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是《投资合同》,但合同条款约定李某享有固定收益,且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承担经营风险。该约定不符合合伙协议“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双方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民间借贷,10万元款项实为借款本金。故依法判决陈某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与投资合伙存在本质区别。投资合伙的核心是共同经营、风险共担、收益共享,而借贷的核心是还本付息,无论借款人经营状况如何,都需按约定归还本金和利息。本案中,李某追求的是一种固定回报,而非与企业经营效益挂钩的浮动收益。因此,法院依法将案涉“合同”定性为民间借贷。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进行民间投资活动时,务必明确法律关系的性质,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合伙协议,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切勿被“高额回报”、“保底分红”等宣传所迷惑,要清醒认识到高收益往往伴随高风险,所谓的“固定回报”投资可能不受法律保护,最终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责任编辑:叶家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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